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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镶黄旗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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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8-05-16  来源: 镶黄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安委会发20186

 


关于印发《镶黄旗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企业:

 现将镶黄旗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企业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镶黄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58

抄送:盟安委办、旗委办、政府办。

镶黄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58日印发

 

镶黄旗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内党发〔20172号)以及《中共镶黄委、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镶党发〔2018#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镶黄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最终决策权、指挥权的人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个人经营、投资或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也包括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和企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聘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必须出具相应的文件或者签订聘用合同书,其中必须载明对所聘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并依法对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主要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要始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应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对本单位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逐级负责、到岗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技术、经营、电气、设备、财务、党群、工会等管理层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职能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工段、班组()安全生产责任;

  (五)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其他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要求,符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四)岗位标准化操作与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与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

(十)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十六)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七)事故隐患与职业危害报告、排查、整改和举报

奖励制度;

(十八)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十九)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管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二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十四)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二十五)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二十六)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七)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二十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九)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十一)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二)厂(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三)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防控制度;

(三十四)安全操作规程;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其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还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  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具体包括:

  (一)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机构、费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保证培训质量;

  (二)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

(三)加强对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从业人员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

  (五)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第十条  经费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确保本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或挪用安全费用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确保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实施,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六)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七)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八)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估)和评审及技术咨询费用;

(九)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

(十一)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和检查费用;

(十二)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十三)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十四)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费用;

(十五)职业病防治费用;

(十六)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立费用。

  其中,职业病防治费用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系统工程等;增设和更新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器材、装备、仪器、仪表以及这些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按照国家标准为劳动者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防暑降温及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其他有关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三同时”和制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十七)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查,按要求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分别制定出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列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组织、督促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审验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分管副职每月不少于4次,其他副职每月不少于3次,组织对本单位进行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凡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企业必须加强应急值守,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带班。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

  (二)工作场所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要求情况,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是否按要求设置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公告栏;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正确佩带、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对各类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检测并有效监控;

  (十)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及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  应急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应该以“应急在一线、响应能联动”为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阶层和部位。制定的预案必须通过审定并予以发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演练评估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组织,不断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和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之内(或指定某部门人员)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主要负责人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企业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可结合监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评定。对履职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建议所属企业给予奖励,对履职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组织学习培训、通报批评或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旗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旗直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旗和本行业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抽查、督查和暗查暗访工作。对抽查、督查和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旗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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