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政字〔2015〕148号
镶黄旗人民政府
关于第六居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对指定区块进行征收改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区块
征收区块位于旗人民医院附近,改造区域四至:东至气象局、南至鸿格尔街、西至旗人民医院、北至空地。占地面积2.5万平方米、涉及征收200户、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依据《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房屋征收。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装饰、装修;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租赁;
(五)房屋买卖。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镶黄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有关征收改造具体事宜请与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
七、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可按照《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镶政发〔2014〕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及楼层优先选择权。
镶黄旗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