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委 人大 政府 政协
蒙文版
 
首 页 感知镶黄旗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办事大厅 投资镶黄旗 特色旅游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  
关于印发《镶黄旗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 更多
撰写日期: 2015-09-01  来源: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政办发〔201530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单位: 

   旗民政局修订的《镶黄旗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

 

镶黄旗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旗城乡低保对象认定,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确保民生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盟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民政局负责全旗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审批和管理;各苏木镇、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初审工作。

第三条 旗发改、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财政、人事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就业)、城建(房地产、住房公积金)、金融、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保对象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需持有镶黄旗户籍且在10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必须是共同生活对象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对象成员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低保对象财产包括低保对象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除生产性农用车)、经营性资产等。

第六条 对象收入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特殊对象享受的政策性补贴,如独生子女费、奖学金、丧葬费等。

第三章 认定方法

第七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申请对象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住地的苏木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造成对象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人向苏木镇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后,由民政助理会同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对象的入户调查,在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时需有2人以上同行,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人对象生活情况。

第九条 由苏木镇组织召开社区(嘎查委)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应为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成员、民政协理员等,总人数不少于5人;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由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负责人、苏木镇参会人员和民政协理员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苏木镇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的由苏木镇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旗民政局审批。

第十条 旗民政局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核对、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通知苏木镇在嘎查社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对象人口、享受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审核审批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自谋职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等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

(二)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

(四)到高档宾馆、酒店、歌舞厅消费或有高于低保标准的非基本生活消费、馈赠和礼金支出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已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饰现有住房的;

(九)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在私立学校或其他高收费学校就读及出国留学的;

(十)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

(十一)其它与享受低保保障明显不符的。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实行动态、分类管理,旗民政局应会同苏木镇、嘎查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每年对认定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排查核实。

第十三条 苏木镇、嘎查社区要经常性地进行抽查,确保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审核1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审核1次;对三类保障对象每季度审核1次;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要100%的进行入户调查。民政助理、民政协理员对本辖区的低保对象要随时进行了解,每年入户抽查率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嘎查社区、旗民政局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提供有利证据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保护。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印发


无标题文档
 
主办单位:镶黄旗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镶黄旗政府政务网络中心
E-mail : xx6222227@163.com     电话:0479-6223035
备案号: 蒙ICP备09003951号 |
技术支持:呼和浩特市企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479-8213559
2、“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举报电话:0479-8213559
3、“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479-8219603
4、“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举报电话:0479-881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