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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镶黄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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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5-09-01  来源: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政办发〔201531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镶黄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单位: 

   旗民政局修订的《镶黄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1

 

镶黄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旗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临时救助的原则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户对象。

(二)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我旗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旗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四条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城市低保规程》、《农村牧区低保规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内蒙古自治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或锡林郭勒盟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根据我旗城乡实际和临时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不同,分别给与不同标准的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

(一)城乡“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牧区五保供养对象;

(三)孤儿。

救助标准为每年25003500元。

特殊救助对象: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标准为每年10003000元。

基本救助对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旗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急病救助、在自愿基础上协助返回等救助。

以上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形式

在临时生活救助形式上,可采取现金、实物、提供服务、分类和定期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要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嘎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互助的作用,形成临时生活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街接、良性互动的救助机制。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苏木镇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旗民政局。

(三)旗民政部门根据苏木镇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对无异仪的再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同时,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档案,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危急的救助对象,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必要时可由旗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自治区、盟、旗共同负担,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旗政府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二)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对象的救助金发放,能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要通过代办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三)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九条 组织保障

民政部门要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旗财政在保证匹配救助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监督与处罚

(一)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和启发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机构和个人,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临时生活救助事项申请。

(三)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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