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政办发〔2015〕33号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镶黄旗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单位:
旗民政局修订的《镶黄旗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镶黄旗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民政救[2013]541号)和《锡林郭勒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自治区规定救灾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农村牧区居民;如用于受灾地区的城镇居民,原则上应请示旗级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具体使用项目如下:
(一)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留守处。
(二)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安置:用于解决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群众灾后过渡期间的生活困难。
(四)重建恢复:用于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后恢复重建基本住房,用于补助居民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基本维修。
(五)旱灾资金:用于解决居民口粮和饮水困难。
(六)冬春资金:用于冬令和春荒期间居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物资储备:用于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救灾物资的储运管理。
二、救灾资金的申请
(一)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需上级给予救灾资金支持时,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适当列支地方匹配救灾资金,财政和民政部门的申请文件需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逐级向盟、自治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申请救灾资金。
(二)申请以下各项资金均需同时上报本级一次灾害过程中安排资金情况,受灾地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1.申请应急救助资金应说明:一次灾害过程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及相应措施。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应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部门统计汇总,由旗人民政府书面报盟行署并抄送盟财政和民政部门。
2.申请家属抚慰补助资金应说明:一次灾害过程死亡(失踪)人数及相关情况说明。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救灾资金应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部门统计汇总,由旗人民政府书面报盟行署并抄送盟财政和民政部门。
3.申请过渡性安置资金应说明: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受灾群众户数、人数及安置措施。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救灾资金应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部门统计汇总,由旗人民政府书面报盟行署并抄送盟财政和民政部门。
4.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应说明: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户数、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间数及评估核查情况。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向盟民政局填报《因灾倒塌损坏台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统计表》。
5.申请旱灾资金应说明: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和草场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灾造成群众生活困难需救济户数、人数、人和牲畜饮水困难户数、人数和头数。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救灾资金应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部门统计汇总,由旗人民政府书面报盟行署并抄送盟财政和民政部门。
6.申请冬春资金应分类计算因灾确保基本生活救助户和人数。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台账》,提交盟民政局进行抽样核查;10月15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报盟民政局。
7.申请救灾物资应说明:用于灾害救助拟发放户数、人数和当地储备救灾物资情况。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应苏木镇上报灾情数据,旗民政部门统计汇总,由旗人民政府书面报盟行署并抄送盟民政局。
(三)旗民政部门应及时与同级水利、农牧业、气象、地震、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商,核实灾情统计数据,协调统一应对措施。对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灾情,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申请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四)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均要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台帐,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居民家庭情况等重要灾情信息,必须由民政局主要领导审签,切实保证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五)旗财政和民政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认真开展倒塌和损坏房屋的评估,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可报请旗人民政府结合城镇廉租房和牧区危房改造等项目一并实施。
三、救助分类和标准
(一)救灾资金应根据受灾居民受灾程序和家庭困难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救助标准参照民政部、民政厅和盟民政局有关规程要求,具体标准由旗财政和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分类和标准原则要求如下:
1.应急救助和过渡性安置:根据灾害应急情况可不分类别,但应按受灾居民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90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
2.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抚慰不分类别,抚慰金标准为每一名因灾死亡人员发放不低于5000元。
3.重建恢复: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民政部门根据资金总量、需重建维修住房数量和倒损住房户困难程度实施分类补助,因我旗属高寒地区,原则确定以下分类和标准为:
一类救助对象:包括分散供养特困户、A和B类低保户、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户、有因灾死亡人员家庭、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且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5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2000元。
二类救助对象:C类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中度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1500元。
三类救助对象:其他倒塌和损坏房屋自行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倒塌住房重建补助每户不低于5000元,损坏维修住房每户不低于1000元。
4.旱灾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级民政部门根据资金总量,对因遭受严重旱灾导致饮水困难15天以上的居民家庭,按照困难程度实行分类一次性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及无自救能力家庭,救助标准为:一次性人均不低于100元;
二类救助对象:较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为:一次性人均不低于80元;
三类救助对象:一般家庭,救助标准为:一次性人均不低于60元。
5.冬春救助: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程序,由旗民政部门根据资金总量,按照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期救助,冬春生活救助期间最多为8个月(即,冬令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三个月;春荒为次年3月至7月,共五个月),月人均标准90元(参考粮食价格测算30斤/人.月)
一类救助对象: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无自救能力的缺口粮、缺劳动力户,救助期限:8个月内。
二类救助对象:当年农牧业损失严重,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80%,自救能力较差的缺粮户。救助期限:6个月内。
三类救助对象:当年农作业损失严重,农物绝收面积达50%,有一定自救能力的缺粮户,救助期限:3个月内。
四、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三级评审、两级公示、两卡发放”的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发放程序。
1.受灾居民个人申请:由受灾居民按家庭向所在苏木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受灾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嘎查村委协助办理,但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的签字确认。
2.苏木镇组织评议审核:由苏木镇与申请救助对象所在嘎查村委共同组织评议会议(牧民会议或牧民代表会议),初步确定本嘎查需救助人员分类名单;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需救助人员个人信息(户籍、一卡通、身份证等),报旗民政局。
3.旗民政局审定:旗民政局根据苏木镇上报的名单采取抽样核查和对照《需救助人品台帐》排查,并召开由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人员、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进行研究审定。审定后人员应建立《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花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发旗财政部门和有关苏木镇。
(二)实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应建立完整的救助档案。
1.苏木镇应建立的档案有:①受灾人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及其汇总表;②嘎查《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初评人员名单》及其开展公示的记录;③《需救助人口台帐》;④苏木镇《受灾人员分类审核情况报告》;⑤经旗民政局审批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花名册》、已经发放的《灾民救助卡》汇总表。
2.旗民政局应建立的档案有:①《年度需救助人口台帐》;②苏木乡镇《受灾人员分类审核情况报告》;③《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评审会议》及其开展公示的记录;④汇总的全旗《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花名册》;⑤汇总的发放《灾民救助卡》统计表;⑥向旗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申请发放文件;⑦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通知》;⑧接收和发放各类救灾资金、物资的文件等。
五、救灾资金的发放和时限
(一)中央、自治区和盟级下拨的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执行,资金发放原则要求旗民政部门只向财政部门提供拟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项目申请文件,旗财政部门除工作经费和救助项目需专项拨款外,其它救灾资金一律以财政“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灾居民家庭账户。旗民政、财政部门不得向苏木镇等单位直接下拨救灾资金,也不得用于任何慰问活动。
(二)旗民政部门对中央、自治区和盟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在收到拨款文件10日内,根据各地受灾程度和需救助情况提出分配方案与旗财政局协商后,经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联合发放下拨。旗财政和民政部门不得滞留、结转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
旗民政局要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视启动应急响应程度),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下拨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报告,经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10日内下拨。
(三)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的资金,原则要求从上级和旗级地方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采购救灾储备物资或用于应急救助的物资价值应不超过上级和旗级安排资金的30%。采购救灾储备物资或购买应急救助物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和办理,民政部门严禁自行购置。
(四)因救灾应急救助和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等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现金的,应请示旗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并经财政部门专项拨款。现金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登记造册“三联入账”、被救助者本人领取签字和事后补发救助卡等手续,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代领代收。
(五)救灾资金和物资下拨发放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执行。具体时限如下:
1.应急救助款物要尽量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或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2.家属抚慰金要在事件出现后5日内发放到户或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3.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帐户;
4.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完成恢复重建审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拨入“一卡通”家庭账户。
六、救灾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旗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对救灾资金和使用情况和拨付进度进行统计汇总。对于一次性和常规性救灾资金拨付情况,要通过“一卡通”到帐时间进行跟踪监督;对于紧急特殊情况以现金支付的,要认真核实发放程序和签收登记手续。检查监督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问题较突出地区应立即开展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和旗人民政府。
(二)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都要建立《救灾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救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救灾工作检查通报》制度。
每年7月上旬由旗民政局对各苏木镇上半年发放救灾资金和执行当年救灾资金预算情况进行通报;年终由旗民政局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促检查工作组,对全年救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当地救灾工作绩效考评的检查成绩;根据日常监控和检查两项成绩,确定全年各地绩效评价排序,并依此对各地救灾工作进行褒奖和责任追究。
(三)旗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日常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每一次灾害救助或每一笔救灾资金发放完成后,均要组织开展一次救助资金专项检查,确保灾害救助及时准确,救灾资金发放安全到户。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对于基层评议审核过程和公示监督程序要跟踪检查到位,坚持杜绝发放救灾资金优亲厚友、平均发放和民主评议走过场等现象发生。
(四)旗财政和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