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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镶黄旗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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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5-09-18  来源: 镶黄旗政府办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政办发〔201565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镶黄旗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镶黄旗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

 

镶黄旗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饮水安全、节水灌溉、解决牧区饮水困难、中小河流治理、京津风沙源小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开发、防洪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二章 项目程序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及时组建或明确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应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股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第三章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较固定、专业较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对重点建设工程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验,并取得规定的技术职称。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凡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所有水利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旗水务局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各参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其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每月组织质检、安全管理等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由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认证,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有质量监督站复查、核定、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施工投标单位,禁止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半月内完成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编制并报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和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完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完工结算编制、审查、核定工作,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经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其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凡擅自修改设计的,不予验收。隐蔽工程无质检站检测资料的,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利统计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完善工程建设资料,对于报表不及时、资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延迟进度款拨付,不予以验收。

   第二十条 进度款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复核、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财务人员核查、项目法人代表(或局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问题的检查一般由旗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遵照“谁检查,谁认定”的原则,由检查单位认定。其中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及质量事故由认定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质量问题后,按照管理权限由旗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单位认为有必要对质量问题单位除在本辖区内进行处罚外,还需由上级单位进行更大范围处罚的,可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水利厅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追究按照“谁有问题,追究谁”的原则进行,对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发生质量管理一般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以下处分:

(一)责令整改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发生质量管理较重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次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停工整顿;

(四)约谈主要领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上述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撤换;

(三)责令清退。

(四)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和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除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按照质量管理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发生较重及以上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还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但在国家、水利部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中界定为违规行为的,按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中形成的资料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卷归档,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镶黄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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