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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镶黄旗规范嘎查未承包草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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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5-11-13  来源: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政办发〔201579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镶黄旗规范嘎查未承包

草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镶黄旗规范嘎查未承包草原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8

 

 

镶黄旗规范嘎查未承包草原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旗未承包到户嘎查余留草原的管理利用,更好的服务于本嘎查牧民,壮大集体经济,防止未经嘎查会议(牧民大会通过),苏木审核,乱租、滥建造成不良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未承包到户的是指:属本嘎查所有的草原,未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草原。已承包到户(面积到户)但以联户或全嘎查牧户共同使用的草原不属未承包到户。

   二、嘎查委员会对本嘎查未承包到户草原加强管理,并制定使用方案,对未承包草原进行承包、租赁的必须经嘎查委员会、嘎查牧民代表会或牧民大会通过,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三、在嘎查未承包到户草原上进行开发利用、建集体使用设施或本嘎查牧民需建永久性设施的必须经嘎查委员会同意,召开牧民代表会或牧民大会通过,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我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服务牧业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镶政发[2014]61号)到旗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嘎查未承包到户余留草原不得列入以承包到户为依据的国家项目;不得以假到户套取国家资金;已列入国家公益林补贴的草原,嘎查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金、租赁费和征占用补偿费。

五、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未承包草原的管理工作,未承包到户草原不可擅自外租和改变用途

六、本办法由镶黄旗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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