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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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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6-05-05  来源: 镶黄旗政府办   作者:  【打印】 【关闭】

镶黄旗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对指定区块进行征收改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区块

(一)满都拉社区:改造区域四至:东至东河渠西、南至宏达物流公司、西至恩克路、北至老年活动中心。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涉及征收100户、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

(二)宝拉格社区:改造区域四至:东至旧蒙中、南至东河渠北,西至宝格都路,北至北外环。占地面积2.4万平方米、涉及征收100户、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依据《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房屋征收。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装饰、装修;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租赁;

(五)房屋买卖。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镶黄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有关征收改造具体事宜请与镶黄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

七、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可按照《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及楼层优先选择权。

 

 

                                  镶黄旗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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