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政办发〔2016〕84号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旗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发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5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5]228号)要求,为切实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力度,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协调、社会共治的企业监管格局,尽快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旗政府决定在旗食药工商质监局等28个部门联合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失信企业多部门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
(一)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当事人。
(三)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记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
二、相关部门实施共享机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
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对企业的股权冻结和划转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信息需在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相关部门要通过内蒙古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交换平台或专项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并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报至旗食药工商质监局。
(二)旗食药工商质监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相关部门在接收到企业相关信息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旗食药工商质监局与相关部门分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共享监管信息及数据,以实施联合惩戒。
四、具体要求
(一)相关部门要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负责日常涉企信息录入工作。联络员于2016年11月10日前到旗食药工商质监局信息中心领取‘公式系统口令卡’并接受相关培训。
(二)2016年11月10日前,相关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附件1),送至旗食药工商质监局企业注册监管科,同时填好组织机构及用户信息采集表(附件2)送至信息中心。联系电话:旗食药工商质监局信息中心(0479—6221315),企业注册监管科:0479—6224283。
(三)各部门在2014年10月1日—2016年11月10日期间发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已在本部门网站或系统公示,将不再在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重复公示;未公示的要在2016年11月20日前在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补录公示。自2016年11月10日起各部门新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要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力争到年底实现各类信息在相应企业名下和“一张网”上的双归集。
(四)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签署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领取“公示系统口令卡”旗政府督查室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未按时完成的予以通报。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组织机构及用户信息采集表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印发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录入《内蒙古锡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公示内容及期限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院对企业的股权冻结和划转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信息须在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公示方式
(一)旗( )局须将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名单报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备案,并领取口令卡(CA认证卡),非备案人员无权操作录入和公示程序。
(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nmgxygs.gov.cn),按照业务流程直接录入本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公示。
三、联合惩戒具体措施
(一)旗( )局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载、查询所需企业信用信息。
(二)凡被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旗( )局将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办理行政许可、国有土地出让、金融信贷、部分高消费、授予荣誉称号等领域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信息公示与联合惩戒事宜。
四、其他
(一)各相关部门未依法照规定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由旗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统一使用自治区工商局建设的部门信息公示子系统,具体业务可与旗食药工商质监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三)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备忘录一式三份。
旗食药工商质监局 旗( )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