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政办发〔2016〕98号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镶黄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镶黄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镶黄旗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质量兴旗”战略,引导和激励全旗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我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和《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4]50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镶黄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旗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旗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
第三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原则。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旗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产品质量奖1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旗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获奖单位满3年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镶黄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分管食药和工商质监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旗食药和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审定评审办制定的旗长质量奖评选办法、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并奖励获奖的单位;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订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办法;
(二)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办法,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负责编制旗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旗长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旗长质量奖的评审情况,提出候选名单;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六)调查、监督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推荐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八)负责旗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旗长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办法,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奖项种类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完整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一条 旗质量兴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报评审办。
第十二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积极采用推广先进的质量评审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旗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旗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规模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但其产品(经营服务)富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社会美誉度高;
(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旗长质量奖:
(一)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国家行业规定)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四)近3年中,旗级(含盟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旗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五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并结合我旗生产经营活动等制定。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细则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旗长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一)旗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
(二)每年度旗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旗内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三)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镶黄旗旗长质量奖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实性材料;
(四)旗食药和工商质监部门质量股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五)评审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旗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评审办负责综合排序,提出旗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并对拟奖励单位进行考察核实;
(七)评委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获奖的名单在旗内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评委会主任审核,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镶黄旗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旗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十八条 旗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九条 评委会优先推荐旗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参加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由旗财政统一安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旗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以及奖牌(奖杯)、证书制作等相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旗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撤销其旗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旗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旗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担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旗长质量奖奖牌(杯)、证书由镶黄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旗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