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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实施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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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日期: 2017-09-04  来源: 本地   作者:  【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实施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决定


各苏木镇社区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我旗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并全面实施。
  
一、广泛听取民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民意征集制度,通过设置旗长接待日,公布政务电话、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等多种途径,搭建政府与群众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五)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要采取社会公示、听证、论证、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反馈。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民意评估和调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七)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八)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限。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备案审查、情况统计、情况通报和备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力度。
  (九)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超国民待遇”或者地方保护内容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三、严格行政执法
  (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杜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擅自委托执法的现象。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公布的执法依据,将执法职权进行分解,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层层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要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建立行政执法监查记录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要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具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二)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把行政问责与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对违法决策、制定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县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和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撰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人员保障,确保2人以上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加大对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善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机制,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交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创新便民服务的制度和方式
  (十五)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整合行政资源,把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推行远程审批、并联审批、网上申报、三级联动和会议联审等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将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收费向公众公开,提供方便的方式供公众查询和监督。建立电子效能监察系统,自动形成监督评议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量化依据。逐步建立一整套规范、严格的内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体制。
  (十六)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大对政府办公硬件的投入,加快政府网站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公,拓展网上审批、查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服务网络,将政务服务逐步延伸到基层。
  六、努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十七)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在会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法制专题讲座制度。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法律集中培训制度。县行政干校要把干部依法行政纳入培训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坚持法律自学制度。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提拔的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实行法律知识考试。
  (十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培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并进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要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推行年度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与重点法律知识考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环境和业务领域的不同,主动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并把考试和培训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十九)建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着力提高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建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建立健全以旗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和措施,对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和本决定的工作加强协调和领导。各苏木镇、各职能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提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十一)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旗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二)严格考核制度。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是否对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进行追究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判行政执行能力强弱、工作实绩高低的重要标准,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任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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